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6执100号
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318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你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裁决书确定的货款431478.75元、违约金129443.63元、案件仲裁费22737元、保全费337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共计588229.38元强制划拨至本院,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8282元,后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318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