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98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向阳五七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敬 川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于桂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