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提起诉讼的案件属沈阳热电厂一个工程,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均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沈阳热电厂煤场二期封闭工程基础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发包方当地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因未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无效,且补充协议未提供证据原件,管辖约定不能作为依据;《沈阳热电厂煤场封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期)》中约定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约定是“可以”,不是“应当”,且仲裁委员会名称错误,上诉人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三份协议管辖约定不一致应视为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承建沈阳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基础施工工程及封闭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被上诉人欠付其工程款为理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等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其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沈阳热电厂煤场封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即沈阳热电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沈阳热电厂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依据上述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提起的诉讼请求审理具有管辖权;但上诉人提供的其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签订的《沈阳热电厂煤场二期封闭工程基础施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签订的《沈阳热电厂煤场封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期)》中均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发包方所在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另行解决。上诉人提出的其提起诉讼的案件属沈阳热电厂一个工程,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起诉的依据并非同一合同,且分属不同的工程名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黄 鹤
法官助理张景 书记员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