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河南江河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1290号
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河南江河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哈仲裁字第15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本院作出(2019)豫01执监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1执1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执行二庭负责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司晓营 审 判 员 蒋和平 审 判 员 赵志远
法官助理 许 邦 书 记 员 祁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