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宝泰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异5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宝泰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福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幕墙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作为被执行人宝泰福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60万元、84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5年7月31日。 其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到达,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现阶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幕墙公司与宝泰福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哈仲裁字1908号裁决书,内容为:宝泰福公司向幕墙公司返还钢材款850000元及仲裁费用30460元。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宝泰福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幕墙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津0113执293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为被执行人。 另查,宝泰福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付言义,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付言义认缴出资额360万元、李柏华认缴出资额84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5年7月31日。 再查,宝泰福公司现工商信息显示,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案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驳回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付言义、李柏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苏晓龙 审 判 员 李丹媚 审 判 员 周洪太
法官助理 李亚茹 书 记 员 刘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