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33号
原告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三公司)、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钢结构公司)、第三人中科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正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科正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杰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科正邦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科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勇
书记员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