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财保34号
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7716464D。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宇,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224203。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
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65228.1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6565228.18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2091********、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1205********、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银行账号1066********及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5220********内存款人民币共计36565228.1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