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2387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娜,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2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在当今疫情形势下现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27元退还。
审 判 长  罗景山
人民陪审员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天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