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石嘴山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郭玉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707-2711iv>
法定代表人:宋叶青,总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街**iv>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
原审被告:陈月明,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马玲,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月明、马玲、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8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委托保证合同(履约)》第十一条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乙方即被上诉人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对上诉状所作答辩意见,其将两上诉人列为本案原审被告,依据为《委托保证合同(履约)》第七条。该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如代偿,甲方(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债权和相应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本条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转让给乙方(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障乙方追偿权能够实现,但乙方有权选择直接向甲方追偿,或向受益人追偿,或同时向甲方和收益人追偿,直到追偿权实现”。审查该合同条款文义,其中涵盖了追偿、债权转让和担保等法律关系,其中追偿为主要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将两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可以认定具有直接的合同依据,对两上诉人所提诉请的管辖权可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约)》予以确定。至于被上诉人对两上诉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处理的范围,并非管辖阶段审查的问题。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就本案纠纷约定仲裁协议。两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1-4煤场及汽车沟封闭煤棚EPC总承包合同》、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1-4煤场及汽车沟封闭煤棚EPC总承包工程设计与建筑工程标段》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适用于确定本案管辖。综上,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或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