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02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贵阳街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0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2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