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02民初3559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