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02民初353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吉林市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松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