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3554号
原告:浙**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芝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9227684J。
法定代表人:丁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浩、杨亚宇,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工业园区百业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9347F。
法定代表人:章伟勇。
原告浙**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2元,合计2707元,由原告浙**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越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