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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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27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谦,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工业园区百业路**。
法定代表人:章伟勇。
被告:傅光明,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傅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