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7130号
原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93109X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2元,减半收取6331元,由浙江福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