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48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银通街与潍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553436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与醴泉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0438868N。
法定代表人:柏强。
申请人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9)鲁0791财保4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同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