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808号
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银通街与潍安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春海。
被告:**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鹤伴二路醴泉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柏强。
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后预交诉讼费期间,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