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660号之二
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杨家庄子社区潍安路与银通路交叉口东北角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藏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雄姿热小区B区2号。
负责人:赵俊祥,经理。
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山东科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家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