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德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中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3003号
原告:聊城市德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经一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阳,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中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健康路东聚源小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德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中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德达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市德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