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朝山街6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63462447。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王煜宸,均系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0525D。
法定代表人:刘伟,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支付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919.29元;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支付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以15602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以328919.2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2891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均限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计3492元,由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电子送达向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9日、3月10日、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4月2日,本院向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年4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复函我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达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6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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