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670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朝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1)沪0114财保304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4,375.53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