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朝山街6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634624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万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18275元(含执行费460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鲁0112执169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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