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39号之一
原告: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518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定雪花电器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