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1640号
原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85702784K。
法定代表人田**,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郭永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