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2674号
原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济南泰和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8号6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左文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泰和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山东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郭永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