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格英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11号
原告:南京格英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稻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田永兴,经理。
原告南京格英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聚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格英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格英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