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友诚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友诚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潜山县农业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11民初4041号
原告:安徽友诚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往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小区1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2711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舒州东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金泉水,党组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友诚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诚公司)诉被告潜山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潜山农委)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友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涛、被告潜山农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友诚公司诉称:为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4月,经潜山农委邀请招标程序,友诚公司与潜山农委签订《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友诚公司完成确定区域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1:2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相关工作。单价为14.8元/亩,总价不超过49.99万元。测绘外业结束及纠错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结束潜山农委验收通过后付至实际测量工程款70%,通过省农委验收后支付剩余的价款。合同签订后,友诚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于2016年10月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该项目于2016年11月13日顺利通过省第八检查验收组的验收,最终实际入库面积为35524.68亩。之后友诚公司向潜山农委催要价款未果。友诚公司诉请判令:一、判决潜山农委支付友诚公司49.99万元;二、判决由潜山农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潜山农委辩称,一、友诚公司诉状中说的经过招标程序不符合事实,本案没有经过招标,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服务类单项采购满5万元的,应当集中采购,服务类采购金额满3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本案明显超过30万元,应该公开招标,不能平台招标,友诚公司没有走这个程序;二、友诚公司通过省级验收是事实;三、2016年10月数量上完成任务,但质量上涉及9千多农户,友诚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存在差错,从去年到今年都在陆陆续续的进行修正,通过省级验收不等于对方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四、潜山农委未给付款项,是因为财政部门停止了项目拨款。
经审理查明:友诚公司(乙方)与潜山农委(甲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潜山农委委托友诚公司进行潜山县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工作,完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1:2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单价为14.8元/亩,总价不超过49.99万元。测绘外业结束及纠错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结束经潜山农委验收通过后付至实际测量工程款70%,通过省农委验收后支付剩余的价款。合同签订后,友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6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八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检查验收评分结果,通过省级验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交接签收表、皖农明电[2016]93号文件、成果检查验收报告、网站新闻报道及陈述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友诚公司与潜山农委之间签订的《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友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潜山农委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辩称系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即与友诚公司签订潜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等原因故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潜山县农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友诚地理信总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49.99万元;
案件受理费9224元,由被告潜山县农业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盛泽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凡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郑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