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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诚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凤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30号
原告:安徽友诚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小区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一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友诚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友诚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友诚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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