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中心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大厦西塔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1323J。
法定代表人:关自卫,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2)豫04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平顶山市卫东区房屋产权手续。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彦华
审判员  李艳飞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战 冰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豫0403执19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的(2022)豫04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平顶山市卫东区房屋产权手续。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
附:(2022)豫0403执19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