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达木园艺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现代商贸业开发建设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民终字第1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达木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区现代商贸业开发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达木园艺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市达木园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45元,依法减半收取14873元,由上诉人温州市达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