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96号
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207XR。
法定代表人:李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
被告:***,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与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市红光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