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东街小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珠山镇莲花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633T。
法定代表人:宋理俊,该校校长。
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944967.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