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东街小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珠山镇莲花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633T。
法定代表人:宋理俊,该校校长。
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944967.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