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47号
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区绿色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68340008H。
法定代表人:侯学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4799812P。
法定代表人:曾建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毅,崔金建(实习),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龚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峰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8号(长友大厦8楼812、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07068068D。
负责人:张贤如,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伟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陈碧月,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鹤峰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家文,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系第三人陈碧月之夫,
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峰县分公司、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碧月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符婷
书记员(兼) 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