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恢220号
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68号东街小区1栋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田志刚,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珠山镇莲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633T。
法定代表人:覃丰收,该校校长。
本院执行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71537.6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支付人50万元,余下部分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2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