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恢220号
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68号东街小区1栋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田志刚,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珠山镇莲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633T。
法定代表人:覃丰收,该校校长。
本院执行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71537.6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支付人50万元,余下部分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2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