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230号
原告:**和,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68号东街小区1栋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诉被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