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金汉木业批发部,经营场所:黄石市花湖大道60-66号。
经营者:曹鹏,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城,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发区金汉木业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2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磊鑫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