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杜尉勇,男,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杜尉勇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鄂02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尉勇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1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发起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在线下向不动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居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