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24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鑫红钢材批发部,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
经营者:陈**,系该字号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住大冶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鑫红钢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281执2421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