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同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63-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0281执3028号案终结执行。
该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