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诚,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6544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己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张炳锐
审判员 王润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