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黄石市。
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特**。
法定代表人:王志城,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1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磊鑫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