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281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格瑞特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2区37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申请执行人武汉格瑞特斯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偿付货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之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鄂0281执28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等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股权、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黄石市××路××号××号楼××商品房××,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格瑞特斯建材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