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陈**,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3875.33元及利息。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7月9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3156元,已扣划;被执行人***之妻**名下有房屋二套,已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陈**释法明理,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处置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恢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