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催5号
申请人: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134993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票号为0010004121465724,出票人为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收款人为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背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2018年7月10日,申请人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该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