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2884号
申请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
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鲁班公司)与北京东×××(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鲁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北京公司名下1189196元银行存款。新鲁班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鲁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东×××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等任何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益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