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37号 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现住临江市。 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 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与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