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部长,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吉0204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204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