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5774号
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