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2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苗力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卓尔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卓尔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吉林市卓尔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仍将其列为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英
审判员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