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财保56号
原告:吉林市奇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区厦门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湖科技开发区***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奇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奇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高新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94,95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高新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94,9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969.50元,由原告吉林市奇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